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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

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,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《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》(民航〔2008〕3 号)有关规定,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,现公告如下:

一、旅客一律不允许随身携带打火机、火柴等火种乘机。

二、 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,责任自负。

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
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